关于印发《鄂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黑中介”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18-11-2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招拍挂、矿产开发、土地开发整理等重点领域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中介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黑中介整治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督办扫黑除恶工作,适时召开涉黑涉恶线索或行业管理形势分析研判会,定期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集中进行分析研判、会商协调。确保全市国土资源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得到全面整治和根本压制,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促使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黑中介整治工作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守纪律,讲规矩。严肃查处国土资源领域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案件;铲除国土资源领域各类违法背后的保护伞,对国土资源系统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条  黑中介整治工作职责与安排。

按照日常工作管理和局各科室事业单位职能明确责任,对口负责。

(一)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土地拍卖活动实施类服务项目中介机构管理

(二)土地利用科负责地价评估类服务项目中介机构管理

(三)规划科负责规划调整类服务项目中介机构管理

(四)地籍科负责资源调查类服务项目中介机构管理

(五)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类服务项目中介机构管理

(六)地环科负责地质灾害评估类服务项目中介机构管理

(七)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类服务项目中介机构管理

(八)整治办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类服务项目中介机构管理

第六条  对涉黑涉恶人员开办的企业涉及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及项目的,应依法严格资格审查,规范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针对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选取中介机构三种方式,严把市场准入条件。

(一)公开摇号对于土地拍卖活动实施地价评估” “矿产开发等开展频繁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对口管理单位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到市资源管理中心入围备案,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针对入围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定中标中介服务机构。

(二)询价、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对于规划调整 “权籍调查土地开发整理等开展周期较长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对口管理单位提出中介服务机构要求,按照《鄂州市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走政府采购程序,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三)自行委托对于地质灾害评估 “土地储备等由申请人委托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对口管理单位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后,到市资源管理中心入围备案,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由申请人自行在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监管。

第七条  每年开展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黑中介整治专项行动,针对黑恶势力恶意竞标围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违规职业、扰乱市场秩序、高估低评出具虚假或失实估价报告、欺行霸市、破坏行业管理秩序等行为,全面查找问题,从各种渠道全面摸排和获取涉嫌涉黑涉恶线索,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对梳理对涉嫌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汇总分析,跟踪督办,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依法铲除涉黑涉恶的保护伞,积极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第八条  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箱,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加大涉黑涉恶问题信息公开力度,加强行业监管和隐患治理。

第九条  建立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黑中介整治工作台账,对相关资料台账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对举报线索和其它涉密文件资料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管理,对需要回避人员,按规定回避。

第十条  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将12336举报电话、微信举报平台、市阳光信访平台、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对定性为重大、典型的案件,及时向市扫黑办报送,并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厅报送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健全监管考核奖励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对纳入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由对口管理单位负责备案登记资料和日常监管台账的保管,结合国土资源双随机一公开一张网工作,进一步健全重点区域滚动排查整治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对中介机构服务态度、制度建设、提交成果质量与效率等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考核较差的中介机构实行警示名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健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在扫黑除恶期间,对于因不够重视、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整治不彻底,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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