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农办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关于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厅 日期:2021-09-2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区)党委农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学习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决定》(鄂发〔2019〕5号)要求,为扎实开展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促进乡村振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村庄规划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做到注重质量、从容建设。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认识村庄规划的重要意义,把村庄规划编制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作为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加快补齐农村发展短板,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增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定位

  村庄规划是整合原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 “多规合一”的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村庄规划范围包含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以一个或若干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三、主要目标

  2019年,以县域为单位,完成全省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等村庄布局工作,率先在武汉、黄石、宜昌、荆州、鄂州、黄冈、咸宁、恩施等沿长江8个市州48个县市区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全省1000个左右美丽乡村示范村编制完成村庄规划,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20年,全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实现应编尽编。鼓励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四化同步”示范乡镇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特色小(城)镇建设、经济发达镇试点等地区,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已经编制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可对已编制规划进行评估,符合“多规合一”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四、编制原则

  (一)保护优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防止调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严禁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保持田园风貌,防止破坏乡村生态环境、毁坏历史文化景观。

  (二)多规合一。坚持县域一盘棋和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各类规划在村域层面优化融合,合理统筹产业布局、村庄建设、生态保护、综合整治等,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绿色发展。

  (三)因地制宜。结合村庄发展实际,立足生态、文化、农业等优势,保留村庄特有的民居风貌、农业景观、乡土文化, 突出地方特色,选择建设模式和水平,做到因村施策,量力而行,以点带面,防止美丽乡村建设趋同化和千篇一律,防止样板化,防止村庄产业空心化。

  (四)节约集约。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的管控,推进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因地制宜推进村庄建设适度集中,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农民主体。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调动农民积极性,确保农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规划成果以“前图后则”(即规划图表+管制规则)形式表达,尽可能简洁、明晰,方便农民认识、接受和监督执行。

  五、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村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按照 “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总体部署,围绕鄂西绿色发展示范区、江汉平原振兴发展示范区、鄂东转型发展示范区区域战略定位,结合生态资源优势、农业资源优势和传统产业优势,合理确定村庄功能定位。以第三次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等因素,制定村庄规划总体目标,落实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林地、湿地等控制性指标。

  (二)严守生态保护和耕地红线。坚持底线思维,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守好生态保护和耕地红线。划好划牢森林、河湖、草原等生态空间,尽可能多的保留乡村原有地貌、自然形态等,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统筹安排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推动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严禁随意调整和占用生态用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防止调减生态保护用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防止以设施农用地之名进行非农建设,侵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统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统筹谋划村庄产业发展,依据产业项目功能布局,细化安排产业用地布局,明确产业用地用途、强度、风貌等,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保障并从严控制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集聚,鼓励兴办环境友好型企业。依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合理规划交通、农田水利、供水排水、电力电信、垃圾治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统筹安排村民委员会、综合服务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卫生室、养老和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标准、风貌设计等要求。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禁止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传承荆楚文化,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各类建设的风貌规划和引导,强化对传统村落、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产等历史遗存的原真性保护。防止大拆大建,防止以“田园综合体”之名破坏自然与人文环境。

  (四)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按照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理念,推进人居环境整治,落实“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大力实施生态用地修复、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废弃矿山整治等。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依托重点生态功能区谋划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修复工程。严格乡村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理,推进农村水环境治理。以矿产集中开发区为重点,依托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示范区,安排一批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山复绿工程。加强村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洪涝隐患等安全隐患评估,提出村域综合防灾减灾目标,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制定地质灾害等防灾减灾措施。研究提出一批生态保护和修复、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明确资金规模和筹措方式,建设主体和方式。

  六、政策支持

  (一)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按照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环境风貌不破坏的原则,推进全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盘活村域农村建设用地,优化调整乡村各类用地布局。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鼓励村庄建设用地复合利用。优先使用存量土地解决农村建设需求,鼓励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防止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建设“大棚房”。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

  (三)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开展“弘扬志愿者精神·服务乡村振兴”村庄规划编制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大专院校和规划编制机构等到乡村一线开展志愿服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按需提供第三次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成果,以及基础测绘、遥感影像、地形数据、地理国情普查等基础数据和资料。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村庄规划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村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支持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编制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做到乡村振兴规划先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推动测绘“一村一图”、“一乡一图”,构建“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数字化管理系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准确研判工作形势,切实做好共享合作。

  (二)严格规划编制审批。紧紧依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在资料收集、调研访谈、方案比选、公告公示等规划编制各个环节,让村民充分参与、让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决策。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规划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强化实施监督。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开发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法定村庄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确需修改规划的,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评估和检查。鼓励村民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加大资金支持。各地要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保障规划工作经费。鼓励引导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

 

  

  附件: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基本技术指引(试行)

 

  

  省委农办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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