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4-01-29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资发〔2017〕34 号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 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 、四至范、面、权、管护责任,保护管理责任和要、监管单、监督举报电 话等内容。 

第八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场)、自然保护区森林 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 

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格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实 

行占补平衡,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推进国家级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一 由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对国有国家级公益,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 营主体;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其经营主 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措施。 

第十二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 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应当符《生态公益林建设导》(GB/T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GB/T18337.3)、森林 伐作业规》(LY/T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LY/T1690《森林抚育规程》 

GB/T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 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十三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 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 培育利用,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国家级公益林实“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动态管理遵循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申报补进调出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对已确权到户的苗 、竹林,以及平原农区的国家级公益,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第十八 除补进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 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在本省行政区域,可以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国家级公益。补进的国家级公益林应当符《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规定的区划范围 和标,应当属于对国家整体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关键作用的森,特别是国家 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 会同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县级林业主管部 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 所在地进行公示。 

按照管辖范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 验和审,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其中单次调出或者补进国家 级公益林超 1万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以下简称专员办 

上述补进调出结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 国家级公益林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错误情,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按管辖范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并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进行修正。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林业,抄送当地专员,并提交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按照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LY/T1955, 在全国林“一张”建设和更 新中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本底资源调查结果作为 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和生态状况变化监测的基础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 经营单,应当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国家级公益林档案更新 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各级成果数据 资料一致。 

第二十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3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提交涵盖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使、调出补进等方面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以及调、补进和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上述报告和统计表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组织对国家级公益林数量质量功能和效益进行监测评价并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绿色发展指标体》中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解释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 ,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有效期 20251231。国家林业局 和财政部 2013 年发布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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