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湖北省林业局 日期:2023-03-29
 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林规〔2016〕199号


各市、州、县林业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

生态公益林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基础,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从生态公益林省级核查和各地运用大数据开展公益林补偿资金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来看,一些地方生态公益林监管还不到位,有的非法占用公益林林地,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或被挤占挪用,有的侵占集体所有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有的流转套取补偿资金等。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规范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

1、做好公益林认定登记。要以林地“一张图”、公益林区划落界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为依据,将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精准落实到山头地块,精准认定到林权权利人,做到图地相符、权属明确、四至界限清晰、数据准确、图表册、人证卡等资料规范齐全,并进行“网上公示”和“实地公示”。网上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所有公益林户主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详细住址、林权证号、公益林面积、具体地点、补偿资金、一卡通资金账户等在政务网上长期挂网公示。实地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分级负责,分别在居民集中居住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站要对实地公示情况跟进检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反馈,对存在的争议协调妥善处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2、加强公益林林地保护管理。要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使用公益林林地。禁止在公益林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等破坏公益林行为。各类工程项目应不占或少占公益林林地、不砍或少砍林木,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以及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等确需使用公益林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然后报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办理公益林调减或调整手续。禁止在公益林林地建设光伏电站项目,严格控制建立风电场项目。禁止公益林商业性采伐。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其他公益林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应当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等相关标准规定。禁止将天然公益林改造为人工公益林或者将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3、完善公益林管护体系。要建立完善由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和管护站点组成的公益林管护组织体系,逐步建设无人机巡护、视频监控、护林员北斗巡护,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公益林管护全覆盖。建立完善公益林管护制度,国有公益林由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组织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县(市、区)、乡(镇)聘请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管护,切实将管护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员,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要创新机制,正确引导林权权利人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

4、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生态公益林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村民委员会与聘用的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农户承包经营的公益林,由村民委员会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报乡(镇)林业站备案。公益林管护单位和护林员应当按照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确保不发生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乱采滥挖野生保护植物等涉林违法行为,确保不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情形。

5、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护林员选聘制度,明确护林员选聘条件,择优选择有责任心、有一定威信、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当地民情、社情、林情的人员聘为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符合条件的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要优先聘用。护林员聘用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考察推荐、公示10天无异议后,送乡(镇)林业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护林员考勤和巡山管护制度,护林员每周巡山不低于5次并记载巡山日记,发现破坏公益林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林业部门报告。严格落实护林员考核奖惩制度,护林员管护合同执行满一年时,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林业站、村民委员会对其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管护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护林员,兑付管护费;对未履行管护合同规定义务的,酌情扣减其管护费,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聘用为护林员,所扣减的管护费可以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相关活动。因护林员缺位、失职、内外勾结等造成公益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6、严肃查处破坏公益林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公益林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举报制度,加强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坚决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林地、乱伐滥伐林木、违法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监管或制止不力,致使破坏公益林案件频发的有关地方和单位,要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规决策、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公益林资源破坏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

7、明确公益林补偿对象。国有公益林,其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给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其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承包到农户并签订管护合同的,其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给农户。承包人死亡,其公益林补偿资金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014年11月30日前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流转、租赁或联营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其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对象进行兑现;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确定补偿对象或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2月1日以后,生态公益林不得流转。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流转或租赁公益林,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规参与林权流转谋取私利,已经流转的必须依法依规纠正。

8、及时拨付公益林补偿资金。省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公益林补偿资金下拨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当年12月底前组织完成公益林检查验收,并主动与当地财政、金融部门配合,根据检查验收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准确、足额地把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兑现到户,做到补偿对象明确、数据准确、程序规范、发放到位。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应当兑现到村集体资金账户,不得发放给村干部或农户个人账户。要加强对公益林补偿资金大户的排查确认,预防非法侵占、恶意冒领和套取补偿资金行为发生。对发现非法侵占、虚报冒领或违规套取补偿资金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该账户补偿资金发放,并向县级纪委和监察主管部门报告。对存在纠纷、错划、正在调查和公益林遭受损毁的必须暂停兑现,待问题解决后再兑现补偿资金。

9、规范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公益林补偿资金,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国有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其管护补助除用于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治虫和护林员劳务补助等外,其余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均股均利兑现给农户,也可以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用于乡村绿化、森林抚育等集体公益性事业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10、加强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审计、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套取或骗取公益林补偿资金。国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生态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办法,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做好区划界定、数据更新、检查验收、资金兑现、公开公示、调处纠纷等工作,确保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12、妥善处理公益林管理遗留问题。对公益林区划界定程序不到位,水库移民、生态移民等公益林补偿资金应发未发,纠纷山、插花山、变更调整山、流转山、租赁山、联营山等补偿资金错发漏发,以及村干部侵占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等遗留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整改和完善。要加强公益林建设管理相关基础性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公益林区划界定相关权益人的法律手续,补发或纠正历年来应发未发或错发的补偿资金,严肃查处违规使用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行为,确保公益林建设管理规范有效。

13、加强公益林档案管理。要高度重视公益林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历年来形成的公益林档案资料,落实专人专柜管理,做到档案材料齐全、规范、有序。对经批复同意变更或调整的公益林,以及公益林权益人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公益林数据库,完善有关公益林管护协议、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和数据库信息,防止出现“吃空饷”的问题。要加大对电子档案建设的投入,配备电脑、摄像机、扫描仪、照相机等必要的设备,加快推进公益林补偿电子档案建设步伐,做好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归档等工作。

14、加强公益林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手机短信等媒体平台,进一步加大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民众的生态文明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公益林建设,自觉保护公益林的良好氛围。县级林业部门要在通过公益林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建立生态公益林管护永久宣传碑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在主要公路口、居民集中居住区树立固定标牌,标明公益林级别、面积、树种、四至界限、护林员和监管人姓名、举报电话等。自然村要悬挂固定宣传标语,使公益林管护真正落到实处,农民群众自觉保护公益林。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5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林业厅。

湖北省林业厅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1

省林业厅关于制定

《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说明

省政府法制办:

现就制定《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生态公益林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基础,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从生态公益林省级核查和各地运用大数据开展公益林补偿资金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来看,全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不断加强,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但一些地方生态公益林监管还不到位,有的非法占用公益林林地,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慢和挤占挪用,有的侵占集体所有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有的流转套取补偿资金等。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规范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制定符合我省实际,规范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起草过程  

2016年3月,省林业厅天保中心组建了由天保中心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文件起草小组。4月,起草小组赴随县、京山、钟祥等地开展生态公益林调研,听取基层林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流转大户、林农对加强公益林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5月-6月,借鉴浙江、江西、福建等外省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起草了《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7月11日,省林业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征求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三部分。一是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提出了做好公益林认定登记、加强公益林林地保护管理、完善公益林管护体系、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强化护林员队伍管理;严肃查处破坏公益林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措施。二是进一步规范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出了明确公益林补偿对象、及时拨付公益林补偿资金、加强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三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公益林管理遗留问题、加强公益林档案管理、加强公益林政策宣传等具体要求。

《意见》规定,自2016年1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 15日。

省林业厅

2016年11月7日

附件2:

关于《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

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要求,省林业厅对《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廉洁性评估。《意见》制定目的是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规范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权益,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对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倡廉各项要求,认真分析可能涉及腐败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论证后认为:《意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廉政建设要求,没有与群众争利、为部门谋取私利的现象,没有滋生腐败的漏洞。

二、合法性评估。《意见》是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实际,并借鉴了江西省、辽宁省、浙江省、云南省等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成功经验后制定的。我们认为,《意见》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没有扩张权力、减免责任,不违反法律法规。

三、利益冲突评估。《意见》所涉及的内容是规范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相关事宜,是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我省现代林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是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五个湖北”建设的重要措施。《意见》中权力行使规范,所配置的管理内容是合理的、必要的,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高度统一,所设置的规定事项是合理的、必要的,无利益冲突,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四、科学性评估。《意见》关于公益林保护与管理、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等方面,均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职权划分,准确体现了现阶段国家在公益林保护方面的基本政策,程序设计体现了合理性、便捷性和科学性。《意见》的权力配置、职权划分、程序设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天然林保护与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法律责任监督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符合我省制度廉洁性的规定。

省林业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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