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4-01-29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825日国务院批1987910日林业部发2011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采伐更新要贯“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 续利”的林业建设方,执行森林经营方,实行限额采,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四条 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 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农村集、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上年度进行采伐 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应当有书面文。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作业证格式由、自治、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百分之四十,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 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 ,坡度平、土壤肥、容易更新的林,可以扩大到二十公。在采伐、采伐块 ,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林。对保留的林、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百分之五;上层林木郁闭度较,林内幼、幼树株数达不到 更新标准,可进行三次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百分之三,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百分之五,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 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 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 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其具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和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 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 森林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 

,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验收证明格式由、自治、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 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择、渐伐迹地的更新质,达到本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 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 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 致整、良种壮、密度合、精心栽、适时抚。在立地条件好的地,应当培育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 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处罚: 

(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 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百分之五的;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第二十一条 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中止其采,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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