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管巡查报告制度》和《省林业厅林地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检查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北省林业局 日期:2023-03-16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

森林资源监管巡查报告制度》和《省林业厅林地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检查办法》的通知

鄂林资〔2017〕55号

各市、州、县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林地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林业实际,省林业厅制定了《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管巡查报告制度》和《省林业厅林地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检查办法》。现将两个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管巡查报告制度》

         2.《省林业厅林地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检查办法》

 

湖北省林业厅

2017310

附件一

 

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管巡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及时掌握各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根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职责,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按照谁管辖、谁上报的分工原则和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处置原则,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提高监管成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森林资源管理重大问题是指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情形。

问题报告方式分为森林资源管理情况巡查月报和森林资源管理重大问题专项报告。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森林资源管理情况巡查月报制度。

基层林业站所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日常管理的巡查工作,落实生态护林员职责,积极发现相关线索,及时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上报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并于每月底前将辖区内问题线索的发现查处情况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上报情况汇总,于次月5日前上报省林业厅,并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线索处理情况进行督办;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情况的汇总和通报,定期开展督查,重点加大对“零报告”县市区的督查力度。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森林资源管理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度。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以下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的,应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1、擅自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等违法使用林地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达到1至    3公顷(不含3公顷)的,属其他林地达到26公顷(不含6公顷)的;

2、盗伐林木数量达到30120立方米(含30立方米)或幼树12006000株(含1200株)的;

3、滥伐林木数量达到60300立方米(含60立方米)或幼树300010000株(含3000株)的。

(二)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以下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的,直接上报省林业厅。

1、擅自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等违法使用林地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达到3公顷以上的,属其他林地达到6公顷以上;

2、盗伐林木数量达到120立方米(含120立方米)或幼树6000株(含6000株);

3、滥伐林木数量达到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或幼树10000株(含10000株);

4、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各地要在发现破坏森林资源重大问题24小时内上报初步核实情况,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执行本制度作为森林资源管理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对隐瞒不报、或者报告不及时、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问责。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森林资源管理情况巡查月报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县(市区)

非法占用林地

乱砍滥伐林木

发现数(起)

面积(公顷)

移交查处数(起)

是否存在专项报告重大问题

备注

发生数(起)

面积(公顷)

蓄积(立方米)

移交查处数(起)

是否存在专项报告重大问题

备注

XX

 

 

 

 

 

 

 

 

 

 

 

XX

 

 

 

 

 

 

 

 

 

 

 

 

 

 

 

 

 

 

 

 

 

 

 

合计

 

 

 

 

 

 

 

 

 

 

 

填表人:                                                  负责人

注:巡查月报表请市州林业局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邮箱。邮箱地址:hblyzyc@126.com

 

附件二

 

省林业厅林地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检查办法。

第二条 检查范围

  上年度受检县市林地使用情况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采伐迹地更新完成情况。

第三条 检查内容

(一)林地使用情况检查:采取遥感技术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外业与内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受检县(市、区)林地使用情况

(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1、林木采伐总量和限额分解下达情况;2、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情况;3、凭证采伐情况;4、伐区作业质量。

(三)采伐迹地更新情况检查:1、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实际完成面积;2、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成活率与管护情况。

第四条 检查方法

每年由各县(市、区)组织自查,于4月底前向所属市州林业局提交自查报告,包括林地使用情况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等项报告;各市州将属地自查情况汇总后于5月底前向省林业厅提交检查报告;省林业厅结合国家林业局检查每年抽查30%左右的县(市、区)进行林地管理全查,抽取不少于5个县(市、区)进行林木采伐管理检查。

 第五条 问题处理

  各市州对辖区内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县(市、区)限期整改。省林业厅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将挂牌督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整改不力的,将停止该地方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工作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不得妨碍业主正常生产经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索取或收受被检查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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