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政策知识专栏(第七期)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8-19

  一、《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节选

  第三章 检疫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九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流通检疫。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跨县流通的,输入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流通的,应当符合输入地检疫要求。 

  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实施检疫。已被污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托运人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或者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 

  第二十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有害生物引种风险性评估,并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应当隔离试种,经试种确认不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方可种植。 

  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境外重大植物疫情输入风险管理,并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引种后的检疫监管工作。 

  二、检疫的解读。 

  严格监管 把好植物检疫关植物检疫是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传播的重要措施,既有利于防止外地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与定植,又能阻止本地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为此,条例细化了上位法有关植物检疫的具体规定。一是建立检疫追溯制度,为及时查处检疫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可靠依据。二是狠抓产地检疫,从根本上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三是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四是严格国外引种检疫,保护我国林业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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