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政策知识专栏(第十期)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9-02

   《湖北省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节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因地方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其他成员部门履责不到位,造成以下情形的,视情形严重程度进行督办和追责。 

  (一)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现不及时的; 

  (二)松材线虫病疫情处置不力的; 

  (三)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不严的; 

  (四)不按照规定报告松材线虫病疫情的; 

  (五)松材线虫病防治协调配合不力的; 

  )其他需要督办和追责的情形。 

    出现本办法第条情形,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予以督办。 

  (一)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50公顷以上(750株以上)的; 

  (二)松材线虫病县级发生区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50公顷以上(750株以上)的; 

  (三)出现违法违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的; 

  (四)出现不按照规定报告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的 

  (五)出现使用松木包装材料未事先报告或事后未销毁的。 

  (六)出现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治事件后协调化解不力的。 

  第十  出现本办法第条情形,属于下列情节的,应当予以追责。 

  (一)造成较大生态灾害、重大生态灾害、特大生态灾害的; 

  (二)一个年度内出现3起以上违法违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 

  (三)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报告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或者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的 

  (四)一个系统一个年度内出现3起以上使用松木包装材料未事先报告或事后未销毁的; 

  (五)协调化解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治事件不力,造成防治停滞,严重影响除治进度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十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较大生态灾害”。 

  (一)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200公顷以上400公顷以下(3000株以上6000株以下)的; 

  (二)松材线虫病县级发生区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200公顷以上400公顷以下(3000株以上6000株以下)的。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生态灾害”。 

  (一)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4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6000株以上9000株以下)的; 

  (二)松材线虫病县级发生区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4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6000株以上9000株以下)的。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特大生态灾害”。 

  (一)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600公顷以上(9000株以上)的; 

  (二)松材线虫病县级发生区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600公顷以上(9000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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