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鄂城征预公告(2023)30号)

日期:2023-08-07

  为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经济建设和公益性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目的

  本次收回国有农场土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收回的有关情形。

  二、拟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

  本次共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涉及到1个地块,面积约为11.994亩,地块位于长港镇高沟村,用于建设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

  1.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由区政府、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对土地权属、数量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2.自公告之日起由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地块所在的镇政府按照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对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请被收回地块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四、其他事项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告知期为10个工作日。

  2.自本告知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3.自本告知发布之日起,区直有关部门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行为。

  特此公告。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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