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农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鄂城征补字〔2023〕第53号)

信息来源:鄂城区政府网 日期:2023-11-21
  鄂城区人民政府已依照有关规定发布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预公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的范围 

  本次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地块位于长港镇高沟村,面积52.5645亩,用于建设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通道(鄂城区段)改扩建工程 

  二、收回土地目的 

  本次收回国有农场土地规划用途为公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收回的有关情形。 

  三、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1.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5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2.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2100元/亩补偿;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社会保障] 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 

  五、听证告知: 本公告期限为30天,若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前,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其它事项: 1.自发布之日起,被收回国有农场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做好拟收回国有农场土地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登记。2.被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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