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19-05-20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国土资执罚〔2019〕01号

 

当  事  人:吴贵州

地      址:华容区庙岭南街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开采

 

吴贵州于2018年11月27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自己承包的山体上开采建筑用山皮石(土)进行销售谋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属于非法开采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191月8日,我局向吴贵州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国土资执告[2019]001号),在法定期限内,吴贵州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吴贵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吴贵州立即停止非法开采;

2、没收吴贵州在2018年11月27日非法开采的建筑用山皮石209.63吨所销售的违法所得970元;

3、对吴贵州违法所得处以30%的罚款,合计29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吴贵州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由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国贸支行”,账号:61510104000653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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