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自资执罚〔2019〕037号
当 事 人:鄂州市协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地 址:鄂城区沙窝乡赵寨村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开采
2019年6月,鄂州市协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沙窝乡赵寨村集体山体上开采建筑用土夹石2859.04吨进行销售谋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开采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19年8月26日,我局向鄂州市协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自资规执告〔2019〕043号),在法定期限内,鄂州市协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鄂州市协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鄂州市协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非法开采;
2、没收鄂州市协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19年6月非法开采的建筑用土夹石2859.04吨所销售的违法所得11665元;
3、对鄂州市协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所得处以20%的罚款,合计233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鄂州市协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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