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044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19-09-29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自资执罚〔2019044

 

    人: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表:李腊生

      址:燕矶镇杜湾村3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116月,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燕矶镇杜湾村3组土地46.2亩(其中耕地6.53亩)兴建商混站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19年94日,我局向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自资规执告〔2019〕第048号),在法定期限内,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原支队对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查处了10亩,建议扣除,扣除后面积为36.2亩,罚款合计为482669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鄂州市兴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929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 办公室(值班) 电话027-60698600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3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36号 备案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37001-00001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