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8号

日期:2020-06-18

   人:鄂州市顺鑫鞋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娟娟

     址:泽林镇塔桥村

     由:非法占地

 

2019年7月,鄂州市顺鑫鞋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鄂城区泽林镇塔桥村土地5.73亩兴建厂房和基础设施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2004年修正版)规定,属于未供即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20年5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自资规执告[2020])01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鄂州市顺鑫鞋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鄂州市顺鑫鞋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381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8日

 

人:熊焱军  陈建龙        联系方式:0711—3355376

联系地址:吴都大道81号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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