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5号

日期:2020-08-19
    人: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表:龚福雍

      址:东沟镇鲊洲村

      由:未经批准 非法占地

 

2019年10月,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东沟镇鲊洲村土地3.2亩(2133m2) 兴建活动板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20年7月2日,我局向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自资规执告〔2020〕第09号),在法定期限内,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2133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17日

 

人:高波 黎勇       联系方式:0711—335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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