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0-09-30
    人:徐伙生

      址:凤凰街道办事处**村

      由:非法开采行为

 

凤凰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徐伙生于2020年6月15日夜间至16日凌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凤凰街道办事处莲花村(孔家垱)与月陂村交界处非法开采石料并对外拖运(12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属于非法开采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20年8月18日,我局向徐伙生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自资规执告〔2020〕第13号),在法定期限内,徐伙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徐伙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徐伙生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徐伙生在2020年6月15日夜间至次日凌晨期间非法盗采石料12车962.54吨,按销售价格36元/ 吨计算违法所得34651元;

3、对徐伙生违法所得处以40%元的罚款,合计1386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徐伙生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25日

 

人:杨红发  刘青松    联系方式:0711—335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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