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0-09-30
    人:熊道平

      址:沼山镇桥柯村

      由:非法占地行为

 

2020年8月,熊道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沼山镇桥柯村土地5262m2平整场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20年9月15日,我局向熊道平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自资规执告〔2020〕第15号),在法定期限内,熊道平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熊道平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熊道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熊道平违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0524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熊道平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25日

 

人:高          联系方式:0711—335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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