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2号

日期:2021-02-03
 

    人:鄂州市江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云

      址:樊口街办钮墩村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1912月,鄂州市江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樊口街办钮墩村土地2765m2,兴建机械加工厂房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201231日,我局向鄂州市江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自资规执告[2020]31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鄂州市江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765m2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600.21m2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鄂州市江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占地2765m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276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21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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