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号

日期:2021-07-16
 

    人:梁子湖区胡铁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夏金兰

      址:涂家垴镇张远村

      由:未经审批  采伐林木

 

202012月梁子湖区胡铁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审批,非法采伐梁子湖区涂家垴镇张远村林木3.1601公顷,毁林蓄积8.7立方米,株数572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规定,属未经审批采伐林木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21617日,我局向梁子湖区胡铁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自资规执告[2021]14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共计572株;

2、对梁子湖区胡铁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以对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25515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罚款决定。罚款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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