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5号

日期:2021-08-18

    人:龚汉兵

      址:鄂州市新庙镇**村

      由: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20209月龚汉兵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鄂州市新庙镇水月村11组梅塘湾“庙后山”山场里开垦林地,经咸宁市林业勘察设计现场勘查鉴定,确定开垦林地面积0.1800公顷(18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21726日,我局向龚汉兵送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自资规执告[2021]25号),在法定期限内,龚汉兵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龚汉兵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龚汉兵恢复该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对龚汉兵违法行为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18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龚汉兵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罚款决定。罚款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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