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8号

日期:2021-08-18
    人:鄂城区燕矶镇燕矶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董林

      址:燕矶镇燕矶村一组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195月鄂城区燕矶镇燕矶村一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燕矶镇燕矶村一组土地584m2 投资建设本组老人活动中心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2004版)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21721日,我局向鄂城区燕矶镇燕矶村一组送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自资规执告[2021]24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鄂城区燕矶镇燕矶村一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84m2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3、对鄂城区燕矶镇燕矶村一组非法占用的584m2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584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12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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