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1号

日期:2021-08-27
    人: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

      址:梧桐湖新区鲊洲村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202月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梧桐湖新区鲊洲村土地3223m2 兴建武阳高速施工便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2183日,我局向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送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自资规执告[2021]26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223m2

2、对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3223m2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3223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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