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鄂州土征安字[2019]第25号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20日发布鄂州土征字[2019]第25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菜园头村部分集体土地,为鄂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17批次地块,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鄂政土批[2019]1187号”批复文件,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地 点 |
凤凰街办菜园头村 |
面 积 |
54.3111亩 |
地 类 |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二、青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组别 |
面积(亩) |
三年平均年产值 (元/亩) |
青苗补偿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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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数 |
金额(元) |
倍数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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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园头村 |
54.3111 |
2400 |
130346.64 |
10 |
1303466.40 |
19 |
247658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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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
青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共计3,910,399.20元。此费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征地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按政策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村组,再由村组据实分发到各相关权利人。
四、农业人口的安置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市凤凰街办菜园头村后, 应安置的农业人口由该村负责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属)物补偿
地上附着(属)物经被征收权利人、农户现场清点登记后,依据有关规定计算补偿支付给市凤凰街办菜园头村,并由该村支付给相关权利人。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鄂州市国土资源征地管理处,该处将组织召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地址位于:滨湖西路122号原市食药局306室
联系电话:0711-3355362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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