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鄂州土征字[2019]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就征收鄂州市境内集体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用途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鄂政土批【2019】1228号批复,本次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依据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的用地范围,经我局调查规划处实地踏勘、分界;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涉及到鄂州市燕叽镇茨塘村五、六组部分集体土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我局调查规划处实测面积为:196.2702亩(含代征路面及绿化面积62.846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各类地类补偿标准
依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鄂政发[2014]12号)文执行。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会同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清点、核实后,依据有关规定据实补偿。对于抢栽、抢种或抢搭、抢建的地面附着(属)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设在滨湖西路122号原市食药局三楼 联系电话:0711—335536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9 年10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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