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开土拟征字[2019]1号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州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宗教用地。
二、 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依据鄂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划定的用地范围,经鄂州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处实地踏勘、分界,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涉及到鄂州经济开发区周铺村。
三、 拟征收土地的面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鄂州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处实测面积:1.5232公顷。
四、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各类地类补偿标准:
地点 |
鄂州经济开发区周铺村 |
面积 |
1.5232公顷 |
地类 |
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 |
依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
2、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与被征地村组现场清点、核实后,依据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五、相关事项告知:
1、拟征收土地调查告知。自本公告发布或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将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做好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共同确认。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确认的,拟征地调查机构将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拟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2、拟征地听证告知。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的规定,被征地单位对我局拟定的征收土地公告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发布和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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