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开土拟征字[2018]14号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得胜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实施城西新区规划,落实管委会项目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拟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公共设施用地建设。
拟征地位置:得胜村(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拟征地面积: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0.5176公顷。
二、拟定补偿标准
各类地类补偿标准:
地点 |
得胜村 |
面积 |
0.5176公顷 |
地类 |
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 |
依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
2.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征收(用)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鄂州价房服[2010]96号)。
三、拟定安置途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建设局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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