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2910 发文字号: 鄂州自然资规文〔2023〕115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12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鄂州市行政审批局
  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多测合一”工作走深走实,提升测绘服务质量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根据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通知》(鄂工建审改发〔2020〕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商品房现售和不动产登记等过程中涉及的测绘业务,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服务,依法依规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进行测绘获取数据,受委托测绘服务机构根据不同部门需求,分别提取、计算、核验等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鄂州市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汇总测绘服务机构汇交的“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并共享给相关单位使用;负责建立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对从事“多测合一”工作的测绘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监管、业务指导和监督落实等工作,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负责统一管理并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涉及的相关测绘业务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负责收集各部门的相关测绘业务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并在信息管理平台上统一发布;为项目业主和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多测合一”提供咨询服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托鄂州市大数据能力平台,负责统筹协调“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与各信息平台对接,在政务服务大数据云平台增加“多测合一”服务监管模块,实现“多测合一”数据成果在不同层级、部门、业务共享互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涉及的相关测绘业务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应阶段相应事项综合测绘的业务指导、成果审查等工作,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多测合一”相关验收成果质量有关情况。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提供城管执法部门涉及的相关测绘业务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应阶段相应事项综合测绘的业务指导、成果审查等工作,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多测合一”相关验收成果质量有关情况。
  市人防办负责提供人防部门涉及的相关测绘业务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应阶段相应事项综合测绘的业务指导、成果审查等工作,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多测合一”相关验收成果质量有关情况。
  第五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现行的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一次测、分类计”方式,实现“一测多用”。“多测合一”应当在执行国家、省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基础上,按照《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多测合一”服务项目分为三个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选址阶段(包含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测绘服务)、供地施工阶段(包含建设用地批准、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的测绘服务)和竣工验收阶段(包含规划核实和土地核查、联合验收、商品房现售、不动产登记的测绘服务)。
  第七条 全流程整合三个阶段的测绘事项:
  立项选址阶段:将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地下管线探测等五个测绘事项整合为综合测绘事项①。
  供地施工阶段:一是将报建现状地形图测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复核、规划放线整合为综合测绘事项②。二是将房产面积预测算、规划验线整合为综合测绘事项③,作为房屋预售、规划监管的依据。
  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整合为综合测绘事项④,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建设验收阶段的测绘成果应用于房屋销售、产权登记等群众办证阶段。
  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服务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或重复测绘。
  第八条 按照综合测绘的要求,“多测合一”业务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按照现行测绘服务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和管理“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也可在名录库外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测绘单位,并提交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名录库由测绘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资质、人员、质量管理等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纳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在平台上予以公布,为委托测绘提供服务选择。
  第十条 “多测合一”业务工作流程:
  (一)项目委托及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各阶段综合测绘工作需要,选取“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名录库内的测绘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或委托协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项目概况、测绘内容与成果、测绘依据的标准与规范、测绘要求、完成时限、测绘收费、违约责任等事项。项目签订合同或协议后,测绘服务机构必须将登陆鄂州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系统要求内容办理合同或协议备案手续,并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测绘项目登记。暂无法明确建设单位的城市批次用地,需开展综合测绘事项①业务,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市级储备地块由市储备中心委托,能明确项目建设单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
  (二)测绘作业。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编写项目技术方案。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咨询服务。
  (三)成果报送。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自行完成质检后,测绘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按测绘成果标准提交相应阶段的测绘成果,对于综合测绘事项④,必须由承担项目的测绘服务机构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测绘成果上传“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平台推送测绘成果和数据供各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委、住建局、人防办等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应阶段相应事项测绘成果是否齐全,测算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发现有质量问题驳回。测绘服务机构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直至满足要求后再次提交成果资料。
  (四)成果汇交。“多测合一”业务完成后,承担该项目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五)重新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多测合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再次按照上述程序选择“多测合一”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测绘成果目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平台中的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申请领用测绘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切实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委托第三方加强“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合格,保障项目单位(个人)和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测绘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发生重大测绘成果质量事故引发严重后果、测绘从业人员记入失信人员名录的测绘服务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机构从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中剔除。
  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因测绘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相关部门责令测绘服务机构补测或重测;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测绘成果。对出现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正式运营。细则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细则实施前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按本细则实行“多测合一”。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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