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土地评估公开摇号选定土地评估机构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43724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3月30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7年03月30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各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为加强土地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土地评估中介评估市场,现将《鄂州市土地评估公开摇号选定土地评估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30日
鄂州市公开摇号选定土地评估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土地评估委托工作,提高土地评估服务质量,根据《湖北省土地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和《鄂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州市范围内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回等业务,需要从财政资金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必须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选择经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土地评估公开摇号活动在市鄂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举行,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纪工委负责土地评估机构公开摇号活动的监督,鄂州市国土资源土地利用科负责土地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公开摇号确定土地评估机构程序:
(一)鄂州市国土资源土地利用科在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摇号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开摇号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含下载文件、地块面积、位置、规划指标)、评估目的、摇号时间、摇号场所以及相关服务事项等;
(二) 已备案土地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鄂州市国土资源土地利用科提出书面申请,参加摇号;
(三)提出书面申请的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参加摇号,未能按时到场参加摇号的,视同放弃本轮摇号资格;
(四)凡到场参加摇号的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要经过两轮摇号,第一轮确定摇号顺序,第二轮按照摇号顺序号确定中标土地评估机构,一旦确定,本宗地中标过程结束。
(五)多宗地参加摇号时,按照第(四)项方式对每宗地逐一摇号确定中标的土地评估机构。
第五条  公开摇号工作结束后,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应当将摇号结果在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开摇号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应在公开摇号结果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的土地评估机构。中标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按照中标通知的要求,与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签订委托书,在约定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委托评估任务,评估费由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负责申报,由市财政局负责支付。
第七条  土地评估费收取以宗地为单元,每宗地评估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执行,每宗地按照评估费标准的85%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收取,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八条  中标的土地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签订《土地评估委托书》的,视同放弃中标资格。未经委托方同意,评估机构不得将中标资格转让其他土地评估机构实施。
第九条  建立土地评估机构诚信制度,并纳入“信用湖北”诚信体系之中,中标的土地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土地评估委托书》、放弃中标项目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土地评估报告的,将计入信用不良记录,出现三次不良信用记录的将列入诚信黑名单;评估机构弄虚作假、串通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条  中标的评估机构对所出俱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因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土地评估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纪工委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暂行规定列入,或者其他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的评估机构,即丧失在本市从事土地评估执业资格,禁止其在1年内参加鄂州市范围内的公开摇号活动。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负责解释。区国土分局受理相关业务需选择土地评估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在鄂州市正式开通运行后,相关工作按照湖北省的规定,在省统一的平台上操作,本暂行办法终止实施。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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