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243740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0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0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8年05月08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中央、省、市系列改革发展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红线意识,狠抓责任落实,不断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筑牢基层安全生产第一防线和首要关口,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3月底,全市基本完成基层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实现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经费、办公场所"六个落实",安监队伍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四个提升",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体制机制、监管手段"四个适应"。
三、规范监管机构
(一)规范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各新区、街道、乡镇要明确或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名称统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简称"安监站"),做到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装备、有办公场所,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供保障。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排除或者改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指导本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充实基层力量。各新区、街道、乡镇按照"2+X"模式(即在保证2名在职在编人员,其他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安监站站长按副科级配备。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安监站辅助性工作力量。各村(社区)根据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工作需要,确定1名以上安全生产信息员或协管员,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违和事故报告等相关工作。
(三)提升基层安全监管队伍素质。严格人员选拔标准,选拔思想政治过硬、业务素质精良、工作作风扎实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中。优化人员知识结构,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新录用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相关专业背景。原则上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监管人员须经监管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行定期培训制度,对在岗人员每3年轮训一次,提高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
(四)增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各地要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基层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加大财政资金对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保障力度,达到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有现代化办公设备、有执法交通工具、有执法设备和现场检验检测装备、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等标准。
四、强化日常管理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地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宣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值班制度、乡镇负责人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监人员劳动保护补贴制度、安全生产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等15项基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二)建立完善工作台账资料。各地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台账资料整理与档案管理工作,并按文书资料与档案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档案、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文件档案、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档案、安全监管对象分布图及基本情况档案、安全生产检查复查处罚档案、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档案、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民爆物品使用档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领导干部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档案等10类基础档案。
五、规范监督执法
(一)规范行政执法。市、区(含葛店、鄂州开发区)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实行基层派驻执法或委托执法。实行派驻执法的,与基层安监办合署办公,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明确执法主体资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委托执法的,依法将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基层安监站承担,并就具体事故、委托权限、委托程序等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受委托的基层安监站要具备必要的办案条件,有2名以上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开展执法工作。
(二)规范监督检查。各基层安监站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要按照规定做好整改复查工作。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根据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向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由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要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制度,分片包干,加强对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检查指导。区级政府是本地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基层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经费、办公场所"六个落实"按期到位。本级党委政府对辖区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负总责,保障基层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所需人力、物力、财力。
(二)统筹推进实施。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推进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保障机构,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三)严格考核管理。要将基层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地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各区、开发区、各街办也要相应的对下级政府推进基层安全监管规范化设定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并依据设定的工作目标严格考核。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 办公室(值班) 电话027-60698600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3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36号 备案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37001-00001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