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联政策: 588780
  现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鄂州自然资规办文【2021】9号)制定的相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结合本市实际,在全市推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主要内容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林草种子(普通》主要包括四大部分。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与适用条件。申请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1、具有与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1)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二是明确申请材料。1、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苗木(租赁合同,土地用途证明)、种子(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林草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7、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目录; 8、注册资金证明。

  三是明确办理要求及程序。1、申请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通过鄂州市林草种子(普通)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手续,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申请。2、在办理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事先告知申请人受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收《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后,核发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是明确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被审批人未在4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的1个月内,将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公告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被审批人,依法注销相关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将申请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鄂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森林资源利用管理科

  联系人:戴均安

  咨询电话:027-60698535

 

   
                           
关联文件:
             

1、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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