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从业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18-04-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建立土地整治从业机构信用管理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5〕3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4号)和《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可研及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项目勘测、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复核等相关业务的从业机构及有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全省土地整治从业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并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 从业机构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用信息注册、考核考评、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等级应用等内容。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整治从业机构信用管理有关政策的制定、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
  省国土整治局负责全省土地整治从业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全省土地整治从业机构信用管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备案和监督信用等级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辖区内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土地整治从业机构信用信息记录、采集、认定,年度考核等工作,并及时汇总报至省国土整治局备案。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参照市(州)国土资源局开展土地整治项目从业机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机构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第六条 土地整治从业机构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为湖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省外注册在湖北省内设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丙级(含丙级)以上水利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二)项目勘测单位: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
  (三)招投标代理单位:乙级(含暂定级)以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四)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乙级(含乙级)以上专业资质,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应包括下列之一: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五)工程施工单位:3级(含3级)以上的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工程复核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资质证书》或《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的专业工程类别为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或国家和省级水利主管部门颁发乙级(含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必须同时包括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2个类别。
  第七条 “湖北省土地整治从业机构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为从业机构信用管理信息发布平台,适时发布不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从业机构信用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从业机构可以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查询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第三章 从业机构信用信息注册
  第八条 土地整治从业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实行基本信息注册制度,被省国土资源厅、本省和外省相关部门处罚且处于处罚期内的从业机构不得进行基本信息注册,从业机构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土地整治从业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注册无时间限定,凡具备第六条规定资质的从业机构,均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信用管理系统内自行办理注册。注册从业人员数量不受限定,取得多个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可同时注册多个岗位。
  从业机构注册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资质等级等基本信息。
  项目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勘测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复核单位注册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基本信息。
  工程监理单位注册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基本信息。
  工程施工单位注册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经注册的从业机构信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注册编号。
  注册从业机构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向工商注册地市(州)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在信息平台予以变更;湖北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的从业机构书面申请至省国土整治局予以审查变更。其他基本信息变更由注册从业机构按第八条自行办理。
  注册从业人员无在建项目的,在信用管理系统中由注册的从业机构自行办理流动;流动人员相关资格证书须变更注册的,由从业机构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自行办理。
  第十条 项目从业机构遴选或招投标活动报名时,从业机构按项目遴选公告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必须为基本信息注册在本单位的人员。
  从业机构取得中标资格后,市(州)土地整治机构应及时将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勘测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复核单位投标时承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施工单位投标时承诺到场履职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工程监理单位投标时承诺到场履职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填报后的从业人员不得更换,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经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同意后,报市(州)土地整治机构批准予以更换。凡出现人员变更行为的,市(州)土地整治机构须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及时予以更新发布,并将相关信息资料报省国土整治局备案。
  第四章 从业机构考核考评
  第十一条 从业机构考核考评以项目为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量化考核”机制。
  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辖区内县级国土资源局开展从业机构单个项目考核。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全面核查等方式对在建土地整治项目,按单个项目开展从业机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对年度内竣工验收项目的相关从业机构,进行单个项目考核评分(单个项目考核内容详见附表)。每年2月底前,市(州)国土资源局将从业机构单个项目考核成绩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录入,结合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全省土地整治从业机构年度综合考评及信用等级评定。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对从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从业机构单个项目年度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从业机构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的,以单个项目考核最低分作为该从业机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从业机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及依此评定的信用等级原则上不影响从业机构已签订项目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五章 从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从业机构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较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E级,信用差。
  第十五条 凡具备相应资质且无不良记录,自行办理注册的从业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初始信用等级统一确定为B级。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从业机构新增初始注册人员的,新增注册人员信用等级与信用管理系统从业机构信用等级一致;新增流动人员信用等级与流动前保持一致,不得变化。
  第十七条 从业机构信用等级依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来调整变动。
  从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年度综合考评得分≥90分为A级,80分≤年度综合考评得分<90分为B级,70分≤年度综合考评得分<80分为C级,60分≤年度综合考评得分<70分为D级,年度综合考评得分<60分为E级。
  未进行年度综合考评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机构,其信用等级为上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从业机构有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依据单个项目年度考核成绩来评定,依据有关规定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的有关人员,以单个项目年度考核最低分评定信用等级。单个项目年度考核成绩≥90分为A级;80分≤单个项目年度考核成绩<90分为B级; 70分≤单个项目年度考核成绩<80分为C级;60分≤单个项目年度考核成绩<70分为D级;单个项目年度考核成绩<60分为E级。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2年内不得承担和从事湖北省内的土地整治业务,2年期满后且无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
  信用等级为E级的从业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永久禁止承担和从事湖北省内的土地整治业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从业机构信用等级降为D级。
  (一)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此处“一般质量事故”是指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二)被市(州)级纪检、审计、财政等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被省国土资源厅通报批评或市(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取消市场准入资格的;
  (四)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未按要求履职到岗的;
  (五)非不可抗力原因,无正当理由随意变更中标承诺从业人员的;
  (六)提供虚假身份证、资质文件或其他资料参与投标的;
  (七)因从业机构责任过失,导致出现信访、投诉、举报至市(州)级相关部门经调查属实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业机构信用等级降为E级。
  (一)土地整治从业机构填报信用登记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此处“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项目验收中发现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致使项目无法通过验收,需要加固修补或拆除重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因责任过失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被省级纪检、审计、财政等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因从业机构责任过失,导致出现信访、投诉、举报至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经调查属实的。
  (五)因从业机构责任过失,导致被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从业机构自身原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工期严重延误的;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非法操纵项目招投标,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从业机构信用等级应用
  第二十二条 从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在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的从业范围依据信用等级确定。
  项目可研及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勘测、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复核等从业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B级(含B级)以上可从事所有相应中介服务业务,C级可从事项目建设规模1万亩以下(含1万亩)的土地整治业务。
  工程施工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B级(含B级)以上可从事所有施工业务;C级可从事项目标段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土地整治市场准入、中介机构遴选、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表彰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依照有关规定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中介服务类从业机构,在中介机构遴选中可增加配号个数及承担业务的项目个数,或在采用综合评标法招标时予以加分;其它信用等级的从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必须在从业范围内从业。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从业机构的监管,查处不良行为,及时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对从业机构单个项目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核成绩进行公示。从业机构若对项目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逾期则视为认同考核结果;对市(州)国土资源局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公示期满后市(州)国土资源局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国土整治局,省国土整治局在从业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考核考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单个项目考核成绩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视为认同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整治局对从业机构信用管理信息实行实时动态更新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业机构及有关人员若有外省的不良行为记录的,经核实后,通过从业机构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发布,并作为不良信息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土地整治项目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考核评分表
  2.土地整治项目勘测单位考核评分表
  3.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代理单位考核评分表
  4.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
  5.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单位考核评分表
  6.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考核评分表
  7.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单位考核评分表
  附件:考核评分表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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