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鄂州市民基本文明行为20条

日期:2020-07-20

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公民行为,倡导文明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包括开发区,下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和辖区单位共建、社区邻里互助、联谊等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建设,构建和谐人际关系。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等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言语礼貌,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生活垃圾入箱,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一次性餐具等废弃物;

  (三)遵守禁烟规定,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

  (四)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

  (五)携宠物外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六)爱护和合理使用公用设施设备,不乱涂乱画乱贴,不乱放杂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高空抛物;

  (七)爱护公共绿地,不在小区绿地、花坛种菜养花,不损坏花草树木、不破坏城乡绿化;

  (八)文明安全祭祀,不在林区、景区、公共绿地焚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九)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交通出行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自觉执行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安全、文明驾驶,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超载、超速;

  (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时,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翻越、穿越交通护栏、乱穿马路;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依次序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保持车厢内环境卫生,不在车内吸食食物,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从事城市出租车运营时,应按规定使用计程设备计价计费,不得有拒载、绕道行驶、强行合载、非法揽客等破坏运营的行为。

  第八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从事商业行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

  第九条 旅游观光应当尊重当地民俗习惯,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文物古迹,爱护旅游设施,不乱刻乱画,不嬉闹争抢。

  第十条 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积极参与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环境保护活动。

  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参与文明餐桌行动,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燃气等各种资源和能源,合理利用免费或廉价提供的公共资源,主动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文明上网,不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发布、传播低俗淫秽信息,不发布、传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自觉维护健康网络环境。

  第十二条 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相互尊重,敬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共同参与庭院、小区的绿化、美化活动,合理使用公共空间和设施,不干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

  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

  第十四条 鼓励和倡导爱国守法、诚信友善、敬业奉献、勤勉节俭。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

  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的,可以在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临床用血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其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救助。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

  倡导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参与社会治理。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照规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并提供便利。

  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文明乡村。倡导厚养薄葬、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支持建设红白理事会和乡风文明理事会,推动移风易俗,自觉抵制铺张炫富、赌博败家、封建迷信等陋习,树立文明乡风。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及个人参加扶贫济困、扶幼救孤、养老敬老、助残助学、赈灾救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定向捐赠等形式对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职责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对涉及部门职责交叉、重叠、争议等事项,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研究解决精神文明建设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机制,推动文明行为宣传、普及和引导工作科学化、常态化。

  对个人文明行为可以给予奖金、荣誉表彰等奖励,对确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个人可以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城区创建内容: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报告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文明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开展执法监察活动,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

  新闻、宣传、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普法宣传,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执法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常态开展文明出行、文明交通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有关文明设施建设,完善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教育机构应当大力开展文明校园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学生法制和德育教育内容。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教育,引导患者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营造文明和谐医疗服务环境。

  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商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必要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记录应当明确、具体、规范。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法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查询。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及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区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违法事实清楚但无法查证违法行为人信息的,由执法部门将违法事实证据抄送市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予以曝光。

  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奖励机制,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发送照片、视频、邮件以及电话等方式对公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时应当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时,任何公民可以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三)驾乘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四)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翻越栏杆的;

  (五)乱贴、乱涂或者乱发小广告的;

  (六)宠物携带人未及时清除宠物在城区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等排泄物的;

  (七)使用设施、设备从事商业宣传或进行广场舞、室内外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产生的生活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在市区内开荒种地、毁绿种菜、饲养家禽家畜等破坏城市生活环境的;

  (九)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坏城乡绿化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行为人因上述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法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替代罚款。

  第三十六条 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为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告知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并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鄂州经济开发区。

 

 

鄂州市民基本文明行为20条

(征求意见稿)

1、爱惜粮食,参与光盘行动

2、饮酒有度,不强灌硬劝

3、垃圾分类不乱扔

4、不乱堆乱放,不乱拆乱建,不高空抛物

5、不在当街过道或小区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6、过马路走斑马线,不翻越护栏,不闯红灯

7、公交车上主动给老弱病残和孕妇、儿童让座

8、有序排队不插队,先下后上

9、开车不随意掉头、不强行加塞变道

10、摩托车、电动车不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11、不衣冠不整,招摇过市

12、不乱刻乱画,不破坏花草树木,不损毁景区设施

13、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晨晚练不打扰他人休息

14、不说粗话和脏话,公共场所不大声说话

15、遇有外地人问路,要热情指路

16、购物时不损坏商品,选购后注意将商品摆放整齐

17、不在公共场所抽烟,不乱扔烟头

18、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用手遮挡

19、遛狗要牵绳,宠物粪便要及时清理

20、移风易俗,丧事简办,不聚众碍行,不噪音扰民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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