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9-14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强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生成管理。

根据项目的投资主体类别,分为政府投资类项目生成管理和社会投资类项目生成管理。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行业特点等相关政策策划,项目责任主体为市(区、开发区)发改、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储备、生成等管理工作均需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具体实施。

第四条 多规平台上,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负责信息录入,发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投资类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信息录入和监督管理。项目储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建设规模、选址位置、用地性质等内容。

第五条 项目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根据近期和3-5年内的项目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项目储备信息录入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策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牵头策划管理,统筹协调各部门完成合规性审查后,负责意见汇总并将策划成功的项目推送到项目计划库;社会投资类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策划管理,统筹协调各部门完成合规性审查后,负责意见汇总并将策划成功的项目推送到项目计划库。

第七条 项目策划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项目启动: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启动由项目责任主体会同发改部门依据近期建设项目计划,滚动启动项目,初步提出项目建设必要性及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合规性审查;社会投资类项目的启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提出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开展项目预选址和合规性审查。

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实施的项目、特殊紧急项目等新增项目,由项目责任部门商发改部门按上述程序启动项目。

2.规划预选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项目启动后,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涉及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为避免项目因涉及文物保护问题搁置,涉及已知文物古迹周边区域的规划预选址,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确定

3.意见征集:在完成项目预选址后,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及时通过多规平台发送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社会投资类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通过多规平台发送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发改、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健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收到征集意见通知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职责提出相关意见,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

发改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教育部门:核实是否符合中小学布点规划。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实是否符合通信基础设施布点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规和控规,是否符合行业用地规模标准,是否涉及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

住建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交通部门:提出市政交通意见。

水利和湖泊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湖泊保护规划水库和河流管理规定。

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规划相关意见

商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加油站布点规划。

文化和旅游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划。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地震安全评价审查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生活垃圾设施专项规划。

其他部门:按要求提出相关意见。

4.意见汇总:项目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并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

经合规性审查后有冲突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协调。

5.纳入计划库:合规性审查意见汇总后,对需要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审查的,由项目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进入年度项目计划库。

第八条 项目启动后,在协同过程中不具备生成条件的(包括未通过合规性审查、未通过建设条件核实等),由项目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返回项目储备库,标注返库项目、返库原因等。

项目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定期跟踪返库项目进展,待相应建设条件满足后,再次启动项目,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流程。已通过部分部门合规性审查的返库项目重新启动时无需再进行该部门合规性审查意见征集

第九条 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库的项目由于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需按上述流程重新启动。

三、项目建设条件集成

第十条 项目建设条件集成主要目的是制定拟实施项目的建设条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牵头负责建设条件集成,社会投资类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建设条件集成。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条件集成按以下流程实施。

1.项目启动: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从项目计划库将项目推送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提出建设条件;社会投资类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从项目计划库将项目推送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提出建设条件。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建设条件。

2.建设条件提出:发改、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健应急管理、人防办、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提出相关建设条件。

发改部门:提出节能评价意见。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通信评价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地质灾害区域评估意见、压覆矿产区域评估意见。核实是否占用林地,提出项目占用林地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住建部门:提出房屋建设相关意见,核实市政等配套设施是否完善。

交通部门:提出市政交通意见。

水利和湖泊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评价意见、洪水影响评价意见、水资源论证评价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农业审查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门:核实是否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提出文物保护意见。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地震安全评价审查意见。

人防部门:提出人防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城建(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卫)专项规划规定及要求,提出意见。

其他部门:按要求提出相关意见。

3.建设条件汇总:项目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汇总、协调、核实形成项目最终的建设条件。

4.制定供地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条件制定供地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并转入年度项目实施库。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用地建设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和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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