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服务指南

日期:2021-07-26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政府设定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的委托。

二、中介服务依据

(一)标准规范

(一)《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0);

(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20);

(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

(四)《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建筑用石料》(DZ/T0341-2020);

(五)《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Z/T0078—2015);

(六)《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技术要求》(DZ/T0079—2015);

(七)《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25283-2010)

(八)《固体矿产勘查概略研究规范》(DZ/T0336-2020)

(九)《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2014年修订本);

(十)《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

(十一)《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0227—2010);

(十二)《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

(十三)《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GB/T 12719-1991);

(十四)《固体矿产勘查报告格式规定》(DZ/T0131―1994);

(十五)《固体矿产勘查档案立卷归档规定》(D Z/T0222―2004);

(十六)《区域地质图图例》(1:50000GB958―1989);

(十七)《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DZ/T0130-2020;

(十八)《岩石矿物样品化学成分分析》DZ/T0130·3-2020;

(十九)《岩石矿物样品鉴定》DZ/T0130·9-2020;

(二十)《水样分析》DZ/T0130·6-2020。

三、中介服务事项材料清单

(一)拟设矿权拐点坐标及开采标高、矿种。

(二)拟设矿区周边地质环境情况及采矿权设置情况。

四、中介服务审查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重点审查包括:

(一)是否查明矿区内地质构造、矿体规模、形态、产状及其分布特征,是否查明矿区内矿石类型、矿石质量;

(二)施工钻孔岩芯采取率及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三)资源量计算方法选取是否合理,估算参数确定和资源量类型划分是否正确,资源量结果是否可靠;

(四)对矿石加工技术性能是否进行了了解,对矿床开发经济意义是否进行了评价。

五、法律效力

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报告是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立采矿权及出让时的重要依据,未依法经过审批机关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设立采矿权及进行招拍挂等出让方式。

六、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中介服务委托书

《关于委托编制××矿区详查报告/储量报告的函》,审批机关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出中介服务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审重点。

八、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地质勘查单位接受审批机关的委托后,与审批机关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要求,编制项目设计书。

(二)研究资料

地质勘查单位详细研究初步设计,认真查阅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把握项目专业特点、技术关键点和难点,明确勘查重点。

(三)设计评审

地质勘查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职称的专家对设计书进行评审。

(四)成立项目组

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勘查工作前应拟定项目负责及项目组成员,明确职责和分工。

(五)野外施工及取样送检

地质勘查单位根据设计开展钻孔及探槽等工作,同时进行取样送检工作。

(六)报告编制

地质勘查单位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报告。

(七)项目评审

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会仪,地质勘查单位收集整理专家意见,根据专家书面意见和会议记录,结合项目负责人和专家组长的主要结论与建议,修改完善地质报告。

(八)交付成果

地质勘查单位自受理后在约定时间内向审批机关提交最终成果报告,地质勘查单位对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

九、中介服务期限

委托书约定:90个自然日

合同约定:90个自然日

十、中介服务成果文件

(一)中介服务成果文件名称

××矿区详查报告/储量报告》

(二)中介服务成果文件编制要求

1、政府投资项目地质报告一般包括项目概况、总体评价、主要评审意见、结论、附表、附件及附图等内容。

2、为了全面、清晰地表达地质报告的相关内容,应重视有关附件、附表及附图,作为地质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附表包括资源量估算表、多元素分析结果表等;附件包括拟设矿区的公示、野外验收意见书、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签到单等。

3、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文本应规范,文字应简洁准确,数据应真实可信,资料应详实,计量单位应标准化,结论应明确。评审报告应当加盖地质勘查单位公章。

(三)中介服务文件格式与载体

政府投资项目地质报告格式内容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

政府投资项目报告在审批过程中采用纸质版形式,电子版仅在最终成果时提交。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报告编制费用、野外调查费用、岩石检测费用及钻探施工费用等。

(二)收费依据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20年试用)。

(三)收费标准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20年试用)。

十二、主要义务和责任

(一)委托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向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地质勘查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函,明确委托勘查工作的要求。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二)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地质勘查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报告,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勘查质量和效率,并对勘查结论承担责任。

2、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3、勘查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委托方提出的勘查重点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规定。

4、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5、涉密项目的勘查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十三、中介服务禁止性行为

地质勘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项目评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执行回避制度或借承担评审任务之机非法获利的;

2)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的;

3)勘查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未建立勘查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6)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勘查任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咨询途经

(一)电话咨询

027-60698600

(二)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通讯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邮政编码:436000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 办公室(值班) 电话027-6069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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