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和《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市林长制办公室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鄂州市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林长制办公室 鄂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鄂州市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发生,严厉打击故意纵火和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的奖励工作,提高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奖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受理全市范围内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问题举报,督促指导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城管委、武昌鱼集团应建立完善相应的奖励办法、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发放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4家国有林场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市城管委负责所属西山风景区内的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市武昌鱼集团负责所莲花山风景区内的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案情重大的,由举报事件发生地的公安、应急、林业部门会商办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举报人举报。
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姓名)、相关证据和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人对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举报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立举报电话:027-60698534(工作日)027-60698600(夜间及非工作日),举报邮箱;ezsslfh@qq.com,举报地址:鄂州市吴都大道81号;鄂城区027-60588051(工作日)、027-60858050(夜间及非工作日);华容区:027-60699188(工作日)、027-60699199(夜间及非工作日);梁子湖区:027-60699850(工作日)、027-60699850(夜间及非工作日);临空经济区:027-60670005(工作日)027-60670001(夜间及非工作日);葛店开发区027-53080000;西山风景区:0711-3222415(全时段);武昌鱼集团(莲花山旅游区):0711-3879699(全时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登记,按照程序交办或依法组织调查核实,并抄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公安局;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除抄送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公安局外,还应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自接到举报后立马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下年度预算,预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防火期内,全市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违法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生活用火以及在林区未经审批违法生产用火、施工作业用火。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法农事用火:未经批准报备的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焚烧堆积农业废弃物;
(二)野外生活用火: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烧烤、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驱兽、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三)违法生产用火:未经批准的焚烧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爆破、切割、电焊等,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
(四)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五)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六)其它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对未按规定受理举报事项、未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奖励落实不到位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通报并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该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林长制考核内容,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并酌情给予加分。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对有效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发现野外违规用火或破坏防火设施设备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200元;发现林区生产经营主体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 300元;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500元。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通过现场发放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二)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五)其他负有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六)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的,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法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处理举报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在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五条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完善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受理核查处理机构、办事流程并向社会公告。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奖励标准内容进行细化或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
年 月 日 编号: 20XX 年 第 号
举 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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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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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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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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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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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时间(以第一接报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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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 事 项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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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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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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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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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接到举报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2.举报事项自核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 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3.办理(结案)情况请及时反馈市局。 |
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交办单
20XX年第XX号
:
根据《鄂州市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管辖权限,现将来电(来信)人 反映的 问题线索(详见附件)移送贵(你)单位办理。
请贵(你)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保密要求,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于规定时限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办理(结案)情况请及时反馈。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邮 箱:
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审批表 20XX年第XX号
举报 情况 |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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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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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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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情况 |
立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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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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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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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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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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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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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 情况 |
例:经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准确详实,事故责任人(单位)存在****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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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建议 |
奖励依据 |
《鄂州市涉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
奖励金额 |
大写:**元整 (小写:**元) |
经办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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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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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 办公室(值班) 电话027-60698600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3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36号 备案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37001-00001 站点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