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别要抓好以下工作的落实:
1.工业建筑项目中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非生产用途的新建建筑,按民用建筑要求执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
2.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开展预评价。
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绿色建筑标准要求使用绿色建材。
4.积极推动新建居住建筑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5.严格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在验收过程中由建设单位聘请不少于2名绿色建筑专家参与验收。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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