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62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9〕19号)做深做实,盘活零星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鄂州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环境品质差、产出效益低等被认定的低效用地,以及因各种原因,形成一些面积小、形状不规整的“零星地块”,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难以单独供应的土地。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
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充分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二)坚持规划引领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统筹引领作用,细化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空间资源配置、土地配套政策,将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规划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主动谋划、主动作为,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
(三)坚持市场取向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励土地权利人、投资公司、政府平台公司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形成多种开发模式,增强改造开发的动力。
(四)坚持利益共享
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保证土地权利人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建立完善经济激励机制,协调好政府、开发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
三、实施措施
(一)稳定实施土地整合。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布局散乱、面积小、形状不规整、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土地,进行整成具备开发条件的大地块,整体开发建设。
(二)完善土地收储机制。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由政府筹集资金整理土地,负责对原权利人补偿安置,整理完的土地纳入储备;或由政府指定范围,由企业筹集资金配合属地政府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设施建设后将土地统一交由政府收储。
(三)鼓励集中连片开发。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统筹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存量国有土地等各类低效用地资源。有序推进低效用地成片连片改造实施,鼓励将面积小、形状不规整、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开发的零星地块统一纳入再开发范围。
(四)实行多样开发方式。对地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形状不规整、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通过与周边低效用地整合成大地块,对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块,优化建设规划设计方案,采取政府收储、置换、联合开发、转让等开发方式盘活利用。
(五)稳妥推进土地置换。对实施区域统筹、成片开发涉及的零星低效用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按照“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原则,进行土地置换。
(六)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由政府确定规划指标和合作企业选择条件后,通过公开方式引入合作企业,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方案出让,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由竞得人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为零星土地等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确定纳入再开发的具体范围,组织实施本辖区再开发地块的综合开发建设,协调落实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工作,市政府、市级各部门全力配合,整体推进。
(二)严格规范运作,强化管理。开展零星土地等低效用地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要注重做好民意调查,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愿,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不损害权利人利益,依法依规确定再开发方式和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不突破既定政策。加强对改造方案审核,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及配套政策,严格过程监管,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评估。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快审查报批,积极服务改造开发工作。
(三)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制度。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原依法取得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地块,申请集中成片开发;在改造开发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改造开发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土地公开出让程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制定集体决策制度,确保改造开发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守廉政纪律,规范资金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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