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州自然资规办文〔2019〕7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19-12-16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1915号)、《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州政办函〔2019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相对应。市级及以下有关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市级以上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及跨区、跨市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按相关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项目涉及地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初审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权限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按相关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预审权限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项目涉及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初审意见及附件、附图,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预审权限在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无需办理预审的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核发方式〕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权限同级的,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将规划选址范围图、建设用地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附图、附件一并发放。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权限不同级的,按照有权限机关批准日期作为生效日期的原则,地方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日期应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批复日期为准。将规划选址范围图、建设用地要求、预审意见的内容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附图、附件,由受理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一并发放。

(二)涉及下列情况项目的办理。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文件要求上报自然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按照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过渡时期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意见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646号)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按照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后上报自然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及自然资源部、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自然资源部下放预审权限的项目〕 应当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油气管道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及自然资源部、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分别受理的项目〕分别受理且20191220日前办结的项目,可按原办理程序分别出具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批复;在20191220日前已核发规划选址批复,在通过用地预审后,按照批准用地预审日期作为生效日期的原则,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191220日后受理的项目,不再出具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批复,按该文件规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原核发选址意见书已过期的项目〕 201911日后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到3年。

〔预审意见或选址意见书已过期的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选址意见书超出3年有效期的,应按新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重新申请办理项目〕已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位置规模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四)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划拨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出让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取得项目代码、核准或备案批复后,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建设用地要求、规划条件作为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的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许可核准层级管理涉及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市级核准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819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规划选址审批权限同级的原则,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简化小微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事项〕对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的、不影响周边主体合法权益的项目,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增设停车设施、维修翻新、配套支管、围墙岗亭、外立面改造、临时建设工程等,可以采取备案、免于许可、与住房建设部门施工许可合并等方式简化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招投标、批前公示时间。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办理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后、此证时限不影响后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若自然资源部、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新要求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证书发放要求

(一)证书编号规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1)鄂州市          420700 2019 0****

2)梁子湖区        420702 2019 0****

3)华容区          420703 2019 0****

4)葛店开发区      420703 2019 1****

5)鄂城区          420704 2019 0****

6)鄂州临空经济区  420704 2019 1****

(二)其他工作要求。

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及附件、附图,应加盖本部门公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一式一份,附件、附图一式三份。

四、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以建立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行政相对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相关要求按照《鄂州市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切实简化工作流程,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核发新版证书。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地方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加快信息化建设,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支持各地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

本意见于20191220日起执行,试行有效期1年。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各行政区证书编号

 

 

 

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项目类型:公共服务类  □交通类  □能源类  市政公用类  水利类

农业类  其他

申请单位

 

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行业分类

 

项目批准类型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批准机关

 

项目拟建地点

 

项目投资

 

拟用地面积

公顷

拟建设规模

平方米

统一项目代码

 

涉及省份

 

项目建设依据

 

用地规模

(公顷)

总规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基本农田)

 

 

 

 

 

 

项目简介

 

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情况;用地功能区及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其他情况

 

申请材料清单

 

备注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内容及提交的所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及申请人承担,并同意纳入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报批材料名称

电子化格式

需纸质材料

1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PDF文档

2

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PDF文档

3

建设项目依据

PDF文档

4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拟申请用地位置与周围关系150012000现状地形图;

数据库表及PDF文档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5

项目拟选址地区的法定城乡规划相关图件

PDF文档

6

需要组织技术论证的,提供论证报告;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提供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查询核实情况说明。

PDF文档

附件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

名称

 

项目审批

机关

 

项目审批

文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

 

出让合同编号

 

申请用地面积

 

土地取得方式

 

用地位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建设规模

 

土地用途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申请经办人手机:             固定电话:

备注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内容及提交的所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及申请人承担,并同意纳入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行政区证书编号

行政区

行政区代码

证书编号

鄂州市

420700

420700 2019 0****

梁子湖区

420702

420702 2019 0****

华容区

420703

420703 2019 0****

葛店开发区

420703

420703 2019 1****

鄂城区

420704

420704 2019 0****

鄂州临空经济区

420704

420704 2019 1****

(注意:编号数字共15位数字,7-10位数字为发证年份,后几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例如,鄂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书编号从420700 2019 00001开始,以此类推)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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