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复(鄂州政函〔2022〕4号文),同意鄂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如下:
一、原则同意鄂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内容,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用地布局、开发建设强度等方面的调整较为科学,能够较好地指导地块及周边开发建设。
二、鄂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用地性质及相关指标调整内容如下:
(一)吴都大道与汇贤路交汇处东北角地块(湖北地质科技基地项目用地,净用地面积约25亩)。
1、对鄂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A0502编制单元
A05020210地块用地性质进行调整,调整为行政办公用地(A1)。
2、将鄂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A0502编制单元
A05020210地块规划技术指标核定为:容积率≥1.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
(二)葛山大道东侧、规划英山路南侧(现公安监管中心北侧。市公安监管中心扩建项目用地,净用地面积约32.3亩)。
1、对鄂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A0704编制单元
A07040308局部地块用地性质进行调整,调整为安保用地(H42)。
2、将鄂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A0704编制单元
A07040308局部地块规划技术指标核定为:容积率≤1.5,建筑密度≤45%,绿地率≥20%,建筑限高50米。
(三)葛山大道北侧、现市精神卫生中心西侧地块(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大楼项目用地,净用地面积约27亩)。
1、对鄂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A0501编制单元
A05010620局部地块用地性质进行调整,调整为特殊医疗用地(A53)。
2、将鄂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A0501编制单元
A05010620局部地块规划技术指标核定为: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限高50米。
(四) 葛山大道北侧、现市精神卫生中心南侧地块(救助管理服务中心项目用地,净用地面积约30亩)。 1、对鄂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A0501编制单元
A05010620和A05010619局部地块用地性质进行调整,调整为社会福利用地(A6)。
2、将鄂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A0501编制单元
A05010620和A05010619局部地块规划技术指标核定为: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限高50米。
三、做好与过渡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本次调整地块的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市、区国土空间规划。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加强规划管控和技术指导,会同鄂城区根据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规划,如确须对规划进行调整,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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