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推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适用条件
申请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1)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二、申请材料
1、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苗木(租赁合同,土地用途证明)、种子(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林草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7、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目录;
8、注册资金证明。
三、办理要求及程序
1.申请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通过鄂州市林草种子(普通)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手续,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申请。
2.在办理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事先告知申请人受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收《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后,核发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被审批人未在4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的1个月内,将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公告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被审批人,依法注销相关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将申请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鄂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法人授权委托书
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
延续《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
3.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告知书
4.申请人承诺书
5.检查通知书
6.检查记录单
7.整改通知书
8.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二)
附件1
法人授权委托书
:
本授权委托声明:我 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公司的 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办理我公司 事宜,授权委托人在办理 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代理人无转让委托权,特此声明。
代理人: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人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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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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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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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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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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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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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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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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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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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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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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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苗木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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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 (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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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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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学历 |
职称 |
专业技术水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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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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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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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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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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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
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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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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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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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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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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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许可证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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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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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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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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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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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学历 |
职称 |
专业技术水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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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等生产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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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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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 储藏、加工、精选设施设备及生产条件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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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经 营 情 况 |
种类 |
近三年生产经营树种(品种) |
数量 (单位:公斤、株、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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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含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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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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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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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项目变 更及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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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及 登记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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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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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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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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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告知书
按照鄂州市行政审批相关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苗木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低温库。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苗木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1)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1、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苗木(租赁合同,土地用途证明)、种子(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7、生产经营的苗木目录;
8、注册资金证明。
四、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可容缺提交的材料
1、生产用地使用证明:苗木(租赁合同,土地用途证明)、种子(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复印件;
4、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生产经营的苗木目录;
6、注册资金证明。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书面形式签章的《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予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4个工作日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将申请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鄂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告知单位(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4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1、本单位(个人)保证在 年 月 日前补齐以下材料和数据: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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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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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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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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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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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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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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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单位(个人)保证申请所应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符合申请许可所应遵循的相关依据。
3、本单位(个人)保证提供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
4、如违反承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信用档案中记录本单位(个人)不良诚信记录,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网站上发布,并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5、本单位(个人)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为本单位(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个人)承担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5
检查通知书
编号:
:
定于 年 月 日赴你单位,就对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事项(许可证书编号 )进行检查,请予配合。
核查项目:
1.告知承诺书、《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营业执照原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
3.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企业注册地房屋资产及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有效协议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
5.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
6.承诺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检查记录单
编号:
单位名称(姓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
|
核查地点 |
|
核查人员 |
|
核查时间 |
年 月 日 |
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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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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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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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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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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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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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
4 |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
5 |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
6 |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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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
8 |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
□询问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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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取当事人陈述 |
|
|
|
核查结论: 1.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相符 ( ) 2.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 ( ) 备注: |
检查人: 被检查人:
领导签字: 监管单位(公章):
附件7
整改通知书
编号:
本机关在就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行政审批(许可证书编号 )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违反 第 条第 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下述行为:
1、
2、
□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下述行为:
1、
2、
□于 年 月 日前上报以下材料:
1、
2、
不改正,逾期不上报,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特此通知。
(公章): 签收人(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
撤字[ ]第( )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职务:
单位地址:
你单位 未按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行政许可材料,不符合“鄂州市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行政审批”许可条件。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
依据 第 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以下行政许可决定并注销行政许可证,有实体证书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实体证书原件交回至本机关(地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 签收人(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二)
撤字[ ]第( )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职务:
单位地址:
经现场检查,你单位 ,上述事实有
等证据为证,违反 的规定,不符合“鄂州市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行政审批”许可条件。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
依据 第 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以下行政许可决定并注销行政许可证,有实体证书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实体证书原件交回至本机关(地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 签收人(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 办公室(值班) 电话027-60698600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3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36号 备案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37001-00001 站点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