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节选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林业有害生物的治理实行分类管理。
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态公益林的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
非生态公益林的一般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生产经营者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治理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清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封锁、扑灭等必要的除治措施。
二、条例解读:落实治理责任 夯实防治基础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我国森林的主要灾害之一,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高发势头,是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为此,条例主要从六个方面提出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的措施。一是对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的分类管理作出规定。条例规定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态公益林的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非生态公益林的一般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生产经营者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二是明确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治理义务。条例规定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户、联组、联村的防治联合体和应急处置联合队,开展群防群治。三是规范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处理程序和处置措施。条例规定对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清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封锁、扑灭等必要的除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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