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节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因地方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其他成员部门履责不到位,造成以下情形的,视情形严重程度进行督办和追责。
(一)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现不及时的;
(二)松材线虫病疫情处置不力的;
(三)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不严的;
(四)不按照规定报告松材线虫病疫情的;
(五)松材线虫病防治协调配合不力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和追责的情形。
第十条 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情形,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予以督办。
(一)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50公顷以上(750株以上)的;
(二)松材线虫病县级发生区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50公顷以上(750株以上)的;
(三)出现违法违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的;
(四)出现不按照规定报告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的;
(五)出现使用松木包装材料未事先报告或事后未销毁的。
(六)出现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治事件后协调化解不力的。
第十一条 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情形,属于下列情节的,应当予以追责。
(一)造成较大生态灾害、重大生态灾害、特大生态灾害的;
(二)一个年度内出现3起以上违法违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
(三)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报告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或者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的;
(四)一个系统一个年度内出现3起以上使用松木包装材料未事先报告或事后未销毁的;
(五)协调化解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治事件不力,造成防治停滞,严重影响除治进度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较大生态灾害”。
(一)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200公顷以上400公顷以下(3000株以上6000株以下)的;
(二)松材线虫病县级发生区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200公顷以上400公顷以下(3000株以上6000株以下)的。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生态灾害”。
(一)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4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6000株以上9000株以下)的;
(二)松材线虫病县级发生区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4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6000株以上9000株以下)的。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特大生态灾害”。
(一)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600公顷以上(9000株以上)的;
(二)松材线虫病县级发生区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600公顷以上(9000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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