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政策知识专栏(第十一期)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9-18

   《湖北省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节选

  第四章 督办与追责 

  第十四条  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防治工作督办采取下达督办通知、约谈或者通报的方式开展。对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查清责任主体,确定督办对象,开展督办工作。 

  (一)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对相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督办; 

  (二)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成员部门的,对相关县级以上指挥部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及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成员部门在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工作履责不到位,并符合下列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情况的,由湖北省林业局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及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有关规定,确定追责对象,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湖北省林业局提出对所在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成员部门领导成员以及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的处理意见后进行移送。 

  (一)造成较大生态灾害的; 

  (二)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节的;  

  (三)湖北省人民政府进行督办后,相关部门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湖北省林业局提出对所在地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处理意见后进行移送。 

  (一)造成重大生态灾害的; 

  (二)湖北省林业局进行督办后,地方政府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八条  属于造成特大生态灾害的,由湖北省林业局提出对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的处理意见后进行移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成员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限制、干扰、干预、阻碍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的,由湖北省林业局提出处理意见后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追责。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成员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已经依法履行职责,但因非人为原因导致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事件发生,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可免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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