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鄂城征补字〔2025〕第4号

信息来源:鄂城区政府网 日期:2025-02-20
   鄂城区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月21日发布了《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鄂城征预公告〔2025〕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鄂咸高速红莲湖互通连接线工程项目(鄂城区段)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的范围
  本次使用国有土地位于长港镇夏沟村,总面积为9.741亩。
  二、使用国有土地目的
  本次使用国有土地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土地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收回的有关规定。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1.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长港镇为55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2.根据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青苗补偿标准长港镇为2100元/亩;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 本次使用国有土地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社会保障] 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
  五、听证告知:本公告期限为30天,若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前,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其它事项:1.自发布之日起,被使用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做好拟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登记。2.被使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使用国有土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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