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的精神,经管委会研究决定:收回湖北玛尔斯锯业有限公司4860平方米、鄂州市华禹船业有限公司4740平方米、鄂州市嘉百顺工贸有限公司21140平方米、鄂州市信源粮食工贸有限公司两宗分别为11280平方米和9853.33平方米、北京万盛达投资有限公司4166.67平方米、鄂州市世友沥青产品有限公司14826.67平方米、武汉宏奥康泰投资有限公司(王子加油站)4200平方米等八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我区承诺:在三个月内完成以上八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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