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自资规执罚〔2022〕16号

日期:2022-06-13

    人:罗鑫

      址: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村**湾

      由: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20156月,罗鑫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在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岳石洪村螺丝山林地用于兴建农家乐项目,经湖北元泉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查鉴定,确定占用林地面积3246.68m2,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版)第十八条之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22527日,我局向罗鑫送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自资规执告[2022]16号),在法定期限内,罗鑫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罗鑫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对罗鑫非法改变用途的3246.68m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2466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罗鑫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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