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土征[2019]1号
拟征地告知书
田岭村、秋千村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实施葛店开发区及葛店科技新城总体规划,结合2019—01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用你们村土地,具体你们村征地位置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土地面积15.7820公顷。征用后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一、征地补偿标准为:按鄂政发[2014]12 号文件执行,即土地年产值标准175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10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土地年产值16倍补偿;关于地面附着物补偿根据《葛店开发区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鄂管办法[2013]41号文精神),按7000元/亩的标准包干,由村负责酌情补偿到相关农户。
二、征地补偿费支付办法:1、附着物补偿费在我局与你们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十五日内向你们村支付,由村分解落实到各户。各农户应在签订征地协议后30日前对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予以清除。2、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小组及农户部分40250元/亩,在签订征地协议后30日内一次性予以支付;土地补偿费村级提留部分5250元/亩,根据村委会要求,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然后按批准意见支付给你们村。
三、安置办法:1、葛店开发区征地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失地农民参与就业和社会保障,可根据《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鄂管发【2013】17号文件精神执行。2、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在社区安置。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规定,村级提留不超过土地补偿费30%。
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对于原擅自改变土地耕作状、种植树木花卉等成块状面积的,不再补偿青苗费。
特此告知。
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二0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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