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市新型产业发展,做好新型产业用地(MO)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等文件精神,起草《鄂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现将《意见》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示日期:2021年10月22日—11月22日
二、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该《意见》提出意见或建议。
1.联系电话:027-60698521;邮箱:553849683@qq.com
2.联系人:马 冬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22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加快推进高新高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科创机构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内涵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食堂、超市、配套公寓及员工倒班房等服务功能用房。
新型产业用地(M0)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工业用地(M1、M2、M3)”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备注为新型产业用地。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明确的新型产业用地适用于全市规划为工业用地的范围内。
三、规划管理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和已供地调整两种类型。
(二)规划工业用地(M1、M2、M3)转为新型产业用地(M0),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区产业发展要求提出方案,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职责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控规维护。
(三)新型产业用地(M0)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区、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规模的5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4.0。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控制等要求。
(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7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其中,配套公寓及员工倒班房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五)鼓励新型产业用地(M0)内的配套设施按照适应性原则相对集中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可根据实际用途,参照办公及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及停车位配建比标准执行。
四、供地管理
(一)新供应新型产业用地(M0),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也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公开出让。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年限可弹性设定为20年—50年。
(二)已供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原土地使用权人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出让年限可弹性设定为20年—50年。
(三)出让价格按照以下公式核算:
1. 新增MO起始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P=N×〔M/50+15%×(C×S/40)×(1+Q)〕
其中:P为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土地价格,N为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M为同地段的工业用地50年期市场评估价格,C为同地段的办公用地40年期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Q为分割转让比例。
2. “存量MO”补缴出让金由项目开发主体按照现在的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价格与原用地土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项目申报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应满足产业、选址、主体准入及其它相关要求。
(一)产业准入要求
1.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产业类型应满足全市“十四五”规划建议中的产业发展要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及无污染生产等产业业态功能。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执行;先进制造业分类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111号)。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自身产业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具体的产业准入要求。
2.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须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3.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预期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及亩均税收不得低于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自身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投入产出标准。
(二)选址准入要求
1.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宜布局于产业集聚、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其中,集中布局的原则上应选址于城市的重要发展廊道上;
2.城市中心、各开发区核心区域及其它对功能业态、建筑风貌有明确要求的区域原则上不安排。
3. 新型产业用地(M0)的选址,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提出选址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主体准入要求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开发主体及可分割用房的受让主体原则上为在鄂州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制定开发主体、可分割用房的受让主体及产业用房的承租主体的具体准入及退出机制。
六、项目办理
(一)申报受理。新供应M0项目由拟供地的储备主体或招商引资项目主体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已供地调整M0项目(工改MO)由产权主体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
(二)审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的产业业态、项目选址、空间布局、申报主体资格、项目效益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办理规划手续。审核通过后,由产权主体或拟供地的储备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在项目的方案设计及审查中,产业用房中主要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参照工业建筑设计规范;主要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应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公寓及员工倒班房的设计标准可参照鄂州市公租房。
(四)办理供地手续。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供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核算出让价格,办理供地手续;用地单位应在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以下简称《履约协议书》)后,再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在《履约协议书》和新供应M0项目的公开出让文件中,明确分割销售的比例。
七、分割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条件后,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的受让人应当是在鄂州市注册的法人单位,且符合各区的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类型、投资和产出指标等准入条件。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可按照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转让,但应当与产业用房相挂钩,受让人购买配套用房占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产业用房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受让人必须自持三年以上。已办理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分割转让。
八、履约管理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拟定《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内容、建设时序、自持比例、投资强度、年产出比、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分割转让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与项目开发主体签订《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公开出让文件中也应当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相关内容。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按照《履约协议书》相关内容,建立监督机制,制订出台具体监管措施,指定产业主管部门为履约监管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发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值及财政贡献等进行监管。对未履行《履约协议书》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约监管责任主体按照《履约协议书》中的违约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九、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本《实施意见》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管理具体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主体,细化产业准入、选址准入、主体准入要求及分割转让管控要求,深化制定履约协议书的内容和监管机制。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实施方案的指导,根据需要可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涉及新型产业用地(M0)的细化措施。其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各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备案的指导、审查和解释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分别负责各区新型产业用地(M0)中生产制造类、科技创新创业类项目的产业准入的指导、审查和解释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各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招商的指导和解释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的指导、审查和解释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工程建设审批的指导、审查和解释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审查和解释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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