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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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的违法用地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前,且违法用地面积未在9月1日后扩大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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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2.涉及耕地5亩以下或总面积10亩以下;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涉及耕地5亩以上或总面积10亩以上;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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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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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应复垦土地面积10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应复垦土地面积10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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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违法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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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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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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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涉及土地10亩以下。 |
责令交还土地。 |
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土地10亩以上。 |
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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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2.涉及耕地2亩以下或总面积5亩以下;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涉及耕地2亩以上或总面积5亩以上;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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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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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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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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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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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1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下,且未破坏种植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上,且未破坏种植条件。 |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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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破坏种植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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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涉及土地5亩以下。 |
责令限期拆除。 |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土地5亩以上。 |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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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
责令限期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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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应复垦土地面积5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应复垦土地面积5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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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并处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
16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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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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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
责令恢复原状。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9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责令限期5日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
阻碍调查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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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责令限期5日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
阻碍调查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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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下。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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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上。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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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下。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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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上。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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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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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下。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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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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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经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不缴纳且超过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下。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釆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釆矿许可证。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不缴纳且超过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上。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釆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釆矿许可证。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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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责令改正。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
27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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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 |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
按出让金金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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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省政府规章】 |
非法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
并处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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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或土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
并处非法所得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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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当事人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省政府规章】 |
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当事人不履行登记手续的。 |
处以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