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3434 | 发文字号: | 鄂自然资函〔2023〕301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5月19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0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务院“非农化”“非粮化”文件下发后,全省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在遏制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近几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显示,我省耕地流失量较大,特别是耕地转为林地、坑塘水面问题尤为突出,全省耕地保护形势非常严峻。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一分不少,决定在全省开展耕地流失整改和日常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当前我省耕地流失整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迫切性,按照“严起来”的总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准施策、分类处置,高质量全面完成全省耕地流失整改任务,建立耕地卫片日常监管机制,严控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严守6925万亩耕地保护任务和595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梳理存在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积极、稳妥、彻底地加以处置解决。
2.坚持协同联动、同向发力。左右协同、上下联动,整合力量、汇集智慧、综合政策,聚焦问题,同向发力。
3.坚持实事求是、人民至上。区分情况,科学整改,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维护好群众权益。
4.坚持底线思维、执纪问责。强化政治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执纪问责,坚持底线思维,坚守红线不破。
(三)目标任务。
省厅将分批次下发各地2021、2022年耕地流出问题、廊道绿化问题等整改图斑;从5月1日起,省厅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监测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情况,每两个月下发问题图斑。各地要按照整改要求,抢抓时间,快速整改,在图斑下发2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并按国土变更调查要求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举证,实现耕地“一分都不能少”的整改目标。
二、工作步骤
(一)下发监督图斑阶段(2023年4月—11月)。4月份,省厅分批次下发2021、2022年耕地流出问题、廊道绿化问题等整改图斑,从5月1日起每2个月下发一次日常监管图斑,市(州)根据省厅下发的问题图斑,分解任务至各县(市、区),明确整改任务和责任人。
(二)核实整改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一是开展核实。各县(市、区)在收到下发图斑30日之内,调查核实图斑变化后的地类、变化类型、面积和范围,及是否为违法用地等相关情况,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拍摄实地举证照片或视频,并填写相关信息;省厅对举证成果进行核实确认,确认问题图斑。二是进行整改。对于确认的问题图斑,应迅速进行整改,并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举证。对于2021、2022年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图斑,各地应于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其他各批次问题图斑下发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全部整改工作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三)验收维护阶段(2024年1月底前)。一是组织验收。各县(市、区)完成整改后,将举证成果通过系统上报省厅验收,省厅对各县(市、区)举证成果进行内业核查及外业抽查。二是成果维护。各县(市、区)应对完成整改地块开展定期巡查,巩固整改成果,防止再次出现撂荒或种植非粮作物等情况,确保顺利通过年度变更调查举证。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耕地流失整改工作是当前我省耕地保护十分重要、尤为紧迫的一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我省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及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成效,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一是要做好汇报。各地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讲明政策,说清利害,提出意见建议,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二是要成立专班推进。作为整改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把专班人员配强、装备配齐、资金配足,形成强大战斗力。三是要发挥乡镇作用。乡镇作为整改工作一线,是推进整改工作的关键,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结账消号等都要依托乡镇,必须压实责任,发挥乡镇作用。四是要保障经费。各地应根据耕地流失整改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增加预算,安排工作经费,保障流失整改工作顺利进行。五是要营造宣传氛围。耕地保护是一场攻坚战、保卫战、生死战,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依托多类媒体广泛宣传,整合多方力量,聚集社会关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综合施策推进整改。耕地流失整改和日常监管是我省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要多手段、多方式、多维度加以推进。一是要顶层设计抓整改。联合水利部门通过筑堤围堰等工程措施,调整不稳定图层,释放稳定耕地,各市县要对此进行可行性研究。耕地流出图斑属于一般耕地的,难以在原地恢复整改的,通过在“恢复”属性类别地类中落实进出平衡。二是要遏制新增抓整改。以国务院办公厅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的时间节点(国办发明电〔2020〕24号—2020年9月11日,国办发〔2020〕44号—2020年11月4日),对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严格管控,问题图斑全部整改到位。三是要先易后难抓整改。耕地流出问题整改要坚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对廊道绿化、社会资本投资、政府投资、撂荒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农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立即整改,原地恢复。对于耕地流出已成林、成规模、具有生态效益的,社会矛盾大、社会焦点广泛关注的,要慎重整改,一事一策,妥善处理。四是要形成合力抓整改。省市县乡上下之间,系统内部尤其是耕地保护与调查监测部门之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五是要锚定时间抓整改。耕地流出问题图斑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立即启动日常变更调查,所有整改成果均应纳入日常变更调查;全部问题的整改,各市(州)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六是要注重稳定抓整改。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要关注社会舆论舆情,做好技术判断,同时也要做好价值判断。
(三)确保任务全面完成。耕地流失整改不仅是一个业务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要有底线思维、维稳意识,更要有政治敏锐性,坚决按时限要求举证销号。各地各级执法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跟踪督导、执纪问责,省厅将对各地整改情况适时组织检查、抽查,一月一调度,两月一通报,对于整改不力、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律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耕地流失问题整改工作重点提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耕地流失问题整改工作重点提示
一、需要重点领会的有关政策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9号)精神,对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耕地,将目前非耕地地块经整改达到场清地平,可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还原原地类为耕地(耕地未耕),国家后期将对该类型图斑进行跟踪以确定实际地类;对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非耕地,如现场已完成场清地平,但尚未种植农作物的,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则还原原地类为非耕地;未整改恢复到位的,按实地现状变更地类。
(二)在初报成果中进行“承诺举证”的,已完成场清地平但未种植农作物的地块,应于5月15日前达到出土长苗状态并补充举证,经审核可认定为耕地。对于稻虾综合立体养殖的水田(整改标准详见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问答第23项),应于7月31日前达到出土长苗状态并补充举证,可认定为耕地。若未兑现承诺,国家将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其他未整改到位图斑,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将纳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成果。
(三)对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图斑认定,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2022〕36号)有关项目实施和验收等要求执行。
(四)对于林地整改恢复为耕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中“‘三调’为林地,且不属于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而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据耕地保护相关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启用耕地保护监督系统
省厅已于2023年4月10日上线耕地流出核查管理系统,系统由“湖北省耕地保护监督系统-耕地流出管理子系统”(由省自然资源云平台统一入口“湖北省耕地保护监管系统”登录)和“湖北省国土调查云-耕地流出核查模块”(简称“核查模块”,由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登录)构成,用户手册可在对应系统公告栏下载。各地应及时将整改恢复资料信息在核查模块中进行填报举证。在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国家级核查整改工作中,已完成整改并举证通过的图斑,可以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的“照片共享”功能挂接已有举证照片。
三、重要时间节点(时段)
(一)2023年5月15日和7月31日。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数据中“承诺举证”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于2023年5月15日和7月31日前完成补充举证。
(二)2023年12月31日。省厅已启动省级耕地卫片监督工作,并于2023年4月14日分批次下发耕地流出整改图斑,各地须按照要求全面整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面整改到位。
四、问题整改工作思路
(一)认真做好数据分析。当前整改最急切的任务,是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国家级核查整改中实现耕地“进出平衡”“占补平衡”。各地要对耕地流入和流出面积做好加减法。
1.分析清楚耕地流出情况。一是分析清楚存量和新增问题。各地应全面分析流出耕地情况,理清存量和新增问题。对国务院“非农化”、“非粮化”文件下发以来的新增流出耕地,一律按规定整改到位;对文件下发前发生的存量问题,各地应稳妥慎重处理,一事一策逐步恢复整改到位。二是以国家下发耕地卫片监测图斑和年度更新监测图斑为分析对象,进行排查整改。对于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为耕地,现状为杂草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三是对耕地流出至林地图斑,按照自然资发〔2023〕53号文有关要求排查。
2.分析清楚耕地流入情况。一是分析2022年7-8月份开展的2021年度耕地流出问题排查整改图斑。国家核查未通过的耕地图斑,需按照新增耕地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农作物达到出土长苗状态后进行举证变更。二是对土地整治、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等补充耕地项目图斑,分析其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可以变更为耕地的地块,此类变更必须现状是出土长苗状态(年底调查时段收割的,可提供日常变更举证信息 )。三是对国家2022年度上半年监测和年底监测疑似耕地流入图斑,分析其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可以变更为耕地的地块。此类图斑需要按新增耕地要求进行整改。四是对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可能流入的耕地图斑,分析通过土地整治等方式,可以将其它农用地整理为耕地的图斑。
(二)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各地要按照省厅下发的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通知和国家级核查及省级外业核查发现疑问图斑整改通知要求,做好资料收集和部门对接,确保将耕地卫片监督、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增存挂钩、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成效涉及耕地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工作考核时将受到影响。
五、分类实施问题整改
(一)五类问题应立即恢复整改。一是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必须整改,原则应原地恢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确实难以恢复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核实调整补划的衔接工作;二是坡度25°以下撂荒耕地和25°以上耕种条件较好、恢复成本较低的梯田必须整改复耕;三是地方自主开展退耕还林或退耕还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整改复耕;四是通道绿化超标准的必须整改复耕(建议通过移栽方式用于市政绿化);五是社会工商资本经营不符合有关政策的必须整改退出。
(二)两类问题应注意稳妥推进。一是农民自主经营的苗木基地、果园或养殖用途等,要依法依规处置,对经济收益高的可集中管理,对经营收益较低的引导逐步退出,恢复为耕地;二是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政策引导下变为园地的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农民利益的,要稳慎处置,效益较低下的引导农民恢复种粮,已经带来稳定收益的可采取套种一季粮食作物处置。
(三)四类问题应落实进出平衡。一是属2020年以前国家下达退耕还林任务未按下达位置精准实施的;二是耕种条件较差且坡度25°以上的撂荒地;三是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四是社会工商资本合法经营的苗木基地、果园或养殖等,难以依法依规处置的。
(四)三类问题应特殊处置。一是对于因自然灾害损毁导致耕地流向未利用地的,相关县(市、区)要充分举证,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部在耕地流出底数中扣除;二是耕地因其他原因流向未利用地的,应抓紧复耕复种,并纳入变更调查;难以复耕的,以耕地进出平衡方式予以补足。三是违法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办手续及时备案或拆除复耕到位。
在做好上述问题整改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县域内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要求,存在缺口的,要限期整改补足。“进出平衡”在变更调查成果中标注为“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的图斑上实施,并确保在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中可认定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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